郎凤娥:山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补充征集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的通知

郎凤娥:山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补充征集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单位:

为提升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中“智囊团”的作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进行补充征集。郎凤娥 环保厅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征集范围。全省各有关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适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推荐申请。

(二)相关专业。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水电、采掘、地质矿产、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核与辐射、危废管理及处理技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含海洋生态)等相关专业、行业和规划方面的专家。

二、入库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环保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或者从事一线生产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一线生产工作专业人员仅作为工艺专家)。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者,即可申请入库。

(二)在职或者退休未满三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入库。

(三)熟悉国家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导则、技术规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四)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管理战略、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为技术审查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和意见。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申请入库的程序

(一)申请入库方式。在职人员采取单位推荐方式,退休人员可以自我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郎凤娥 省环保厅

(二)材料提交要求。申请入库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及Word电子版。单位推荐的专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在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公章。(2)个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明、退休证明(仅退休公务人员提供)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纸质版及PDF电子版。

申请入库的人员需尽快与本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环评业务已划归的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络人联系,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各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络人名单见附件3。

(三)材料审核流程。

1.初步遴选和资格确认。各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本市域范围内申请入库专家进行初步遴选和资格确认。2019年5月25日前,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及《市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邮寄至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shbpszx@shandong.cn。

2.审核审定公布。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根据推荐单位意见和日常掌握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发布。

四、其他要求

(一)已列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名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32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相关信息的通知》(鲁环函〔2019〕51号)的专家不再重新申请。

(二)全省建立一个专家库,各市专家库将纳入省级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原各市专家库专家需要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填报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

(三)申请入库的人员务必实事求是填写《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入库专家征集工作按期完成。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文然

联系电话:0531-66226183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街12号(省生态环境厅制锦市办公区)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市专家信息汇总表

3.各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络人名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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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环科财函[2018]1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思路等内容,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现实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相继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等政策文件,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是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和提升环境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绿色发展的根本之策。

二是生态环境领域大量科技创新成果亟待“最后一公里”的转化应用。近年来,国家围绕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健康等领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丰硕,为生态环境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是仍有很多成果需要进一步总结凝炼和二次开发,才能真正实现转化应用。

三是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推动,地方环境治理需求大量释放,生态环境产业也迎来了迅猛的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地方的环境治理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科学治理模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科技保障。

问:《指导意见》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遵循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坚持以市场和管理需求为导向,以优化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科技转化成效为重点,以建立链条完整、制度健全、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抓手,以创新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为保障,切实解决成果信息不对称、供需脱节、转化链条不完整等问题,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健康发展。

问:《指导意见》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指导意见》编制全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突出特点。根据《成果转化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结合生态环境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

二是明确目标,精准施策。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强化单位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范畴。《指导意见》依据《成果转化法》,结合生态环境行业实际,界定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定义、分类,包括生态环境治理及修复技术成果和管理技术成果两类。

二是健全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相关单位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三是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任务。按照《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政策要求,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建设集成果汇聚、信息发布、供需对接、咨询交易、金融投资等功能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二是建设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研究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创新中心;三是健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评估体系,积极推行第三方技术评估制度;四是针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需求,开展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等;五是选择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典型园区、典型行业,汇聚成果、人才、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建设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煤粉锅炉

四是系统提出促进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提出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和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考核机制。

问:生态环境领域的成果转化和其他领域有何区别,转化难突出的问题在哪?

答:生态环境领域的成果转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政策和市场双导向性。环境政策倒逼产业升级和治污标准提升,市场推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符合环境治理需求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才能实现其市场价值。二是集成性。生态环境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往往是多个技术的组合转化,是一个工艺包、一个整体方案的集成转化。三是长周期性。生态环境科技的成果从产出到转化要经过科技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等多个环节,成果转化周期长。环保锅炉

成果转化难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科学化的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方法及平台缺失。目前,对科技成果的评估仍然沿袭传统的专家评审,主观性较强,不能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和经济技术水平。二是二次研发不完整,工程化和产品化存在短板。面向环保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三是技术交易市场不成熟,缺乏有活力的科技中介。现有交易平台基本功能仍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技术市场网络和科技成果信息网络,服务定位不明确,缺少对成果深层次的专业评估,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无法保证。四是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成果转化缺乏持续推动力。对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财政支持创新的微观引导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撑,导致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推动力不足。五是供给与需求脱节,产学研用机制亟待完善。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产出的生态环境类科技成果,不能与实际环境治理需求和企业技术治理需求有效衔接,致使相当多的科研选题与生产实际、市场需求联系不够紧密。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问: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和环境管理技术成果转化有何特征及区别?

答:《指导意见》规定了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特征主要包括技术评估、技术验证、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等环节;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转化特征主要包括技术整理、集成与二次加工等环节。二者对象不同,转化内容不同。

问: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领域如何打通科研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答:一是全面构建成果转化体系,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明确参与科技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梳理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相关方与职责定位,发挥功能优势,打造适合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

二是加强全链条融合发展,打通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关卡。建立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联盟、成果转化示范区、综合服务平台等,合力推动成果转化顺利进行。

三是借力行业发展,探索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平台主推、地方主建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模式;服务国家管理、非市场化运营的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转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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